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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建築物安全門設置電子鎖妨礙避難逃生辦理改善方式及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簽證表格式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10月27日中市都管字第1110231038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市建築物安全門設置電子鎖妨礙避難逃生等情事,涉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情事,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按營建署(現為國土管理署)102年3月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函釋:「如防火門設置磁力鎖等管制設備,往避難方向,於平時仍應免用任何形式之鑰匙即可開啟」);另按內政部營建署107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4281號函釋,倘於於防火門與電梯之出入門裝設門卡磁扣鎖門禁管理系統,設有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往避難方向防火門處),並裝設火警警報設備連動門禁自動解除裝置,始合於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76條規定,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三、上述違規事項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改善,倘經查獲依規未改善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查處:
(一)方式一:防火門依法恢復原狀拆除電子鎖。
(二)方式二、防火門依上開函釋增設兩項改善措施,請檢附改善照片數張(改善照片每處應有施工前、中、後照片,照片下加註改善說明)及改善位置及照片索引圖(於原核准圖說上標示改善位置及拍攝照片編號與方向)報本局備查:
1.改善措施一、防火門電子鎖裝設與消防系統連動(火災時能自動斷電解除門禁)裝置,並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簽證表(簽名及核章,表如附件)及其資格證書辦理。
2.改善措施二、往避難方向防火門處(旁)設置手動解除磁扣鎖裝置(可為開關或按鈕,但不可上鎖,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四、法令規定說明:
(一)內政部營建署107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4281號函釋,倘於於防火門與電梯之出入門裝設門卡磁扣鎖門禁管理系統,設有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往避難方向防火門處),並裝設火警警報設備連動門禁自動解除裝置,始合於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76條規定,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一)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二)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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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2-05
  • 發布日期: 2025-1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