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10月27日中市都管字第1110231038號函辦理。
二、涉及本市建築物安全門設置電子鎖裝置避難逃生等情況,涉及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所構造及設備安全情況事,違反建設築法第77條第1項現規定,按營建署(為國土管理署)102年3月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函釋:「如防火門設置磁力鎖等管制設備,往避難方向,於平時仍應免用任何形式之鑰匙即可開啟”);另外內政部營建署107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4281號函釋,欲於防火門與電梯之出入門裝配門卡磁扣鎖門禁管理系統,設有手動斷電系統解除磁扣鎖(往避難方向防火門處),並裝設消防警報消防設備連動門自動解除裝置,始合於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76條規定,常時式關閉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牆門均應免用按鈕即可開啟。
三、上述違規事項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改善,若經查獲依規未改善者,將依建築法第91條查處:
(一)方式一:防火門依法恢復原狀另形電子鎖。
(二)方式二、防火門依上開函釋增設一套改善措施,請檢附改善照片號碼表(改善照片每處應有施工前、中、後照片,照片下加註改善說明)及改善位置及照片索引圖(於原核准圖上註明改善位置及拍攝照片編號與方向)報本局備查:
1.措施改善一、防火門電子鎖裝置設置與消防系統連動(火災時能自動斷電解除門禁)裝置,並檢附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簽證表(簽名及核章,表如附件)及其資格證書辦理。
2.措施改善二、往避難方向防火門處(旁)設定手動解除磁扣鎖裝置(備用開關或按鈕,但不可上鎖,應免用按鈕即可開啟)。
四、法令規定說明:
(一)內政部營建署107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04281號函釋,擬於防火門與電梯之出入門裝置設置門卡磁扣禁鎖門管理系統,扣設有手動斷電系統磁解除鎖(往避難方向防火門處),並設置消防警報設備連動門禁止自動解除裝置,始合於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編第76條規定,常時關閉方式及常時開放方式之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
(一)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的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的合法使用和建設及設備安全。”
(二)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左列之一案件者,處建築物墳場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鏨,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須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解除,恢復原狀或強制執行:「……二、未依第七十七條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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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建築物安全門設置電子鎖妨礙避難逃生辦理改善方式及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簽證表格式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8-05
- 發布日期: 2025-12-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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