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本市建築物施工管理相關作業規定及表單,並自115年8月31日起生效。
依據:
一、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款規定。
二、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三、115年1月21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007121號函及115年度建築物施工管理考核計畫。
四、內政部113年3月2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2709號函及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
公告事項:
一、考量實務執行需求及公共安全,修正本市建築物施工管理相關作業規定如下:
(一)申報開工檢附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施工災害緊急應變計畫」及「施工風險評估報告(得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之「營造工程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二)屬「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之案件者,開工時檢附之施工計畫書及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文件應包含基地臨接道路經透地雷達等方式探測地下孔洞情形確認道路安全之證明文件(探測範圍為基礎開挖深度一倍以上距離內,探測深度須達3公尺以上,且須經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無涉拆除工程者,開工時應檢附之上開證明文件,得遞延至申報放樣勘驗時檢附。
二、配合修正開工及竣工相關表單如下:
(一)臺中市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查核表。(附件1)
(二)臺中市建築物申報施工勘驗書件初審表。(附件2)
(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執照審查紀錄單。(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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