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3年7月8日府授都更字第11301825411號函及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第34條、第48條及第49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申請變更之審議,為讓委員充分了解,應由實施者及建築師進行說明其變更原意及相關項目變更內容之範圍及比例,以符專業技術及行政分立。修正「臺中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申請變更審議簡化處理方式」之圖一簡化流程之報告案,由實施者簡報,再提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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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修正臺中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申請變更之審議層級簡化處理方式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4
- 發布日期: 2024-11-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