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規定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公告欄)、北屯區仁美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廢道範圍內之現有排水溝應依現況保留並維持排水功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