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計滿30日。
二、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公告欄)暨太平區新光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 現況如有溝渠仍請保留使用,且不得任意縮減排水斷面。
五、 廢道後應不得影響周邊住戶通行(現場有留設行人通行,保留行人通道),並應符合所屬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
六、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