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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相關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10507號

 

主旨:關於8層以上未達16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相關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4月2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30113940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5條附表一已明定H類(住宿類)H-2組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以下簡稱標準檢查)申報規模,並於備註七明定檢查申報客體、申報主體及申報規模規定,如該幢建築物
有供H-2組使用且總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已達申報規模規定時,即應依規定申報頻率辦理標準檢查,不因同幢建築物有其他使用用途而免除辦理申報,以維護居住環境安全與避難逃生無礙,合先敘明。

三、有關本部113年3月29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2499號函所附會議紀錄陸、臨時動議二,請臺北市政府修正8層以上未達16 層且高度未達50公尺之H-2(住宿類)集合住宅均列入應申報件數1事,仍請依上開規定儘速完成清查列管並函復本部國土管理署列管數量,以利彙辦。

正本: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特設主管建築機關(15)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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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土地建築,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25
  • 發布日期: 2024-09-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