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113年6月3日台內國字第11308051722號函及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 本次修正部分係於申請書中納入「閃爍干擾指數」及「於晚上11時以後廣告物光源顯示方式」之填寫欄位,請申請人參依光污染管理指引填載數值。
二、 請申請人配合自113年7月1日起以修訂版申請書件送審,相關申請書件請至:http://www.ud.taichung.gov.tw/,選點「業務專區」/「表單下載」/「建物管理類」/「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許可申請書」、「臺中市招牌廣告設置許可申請書-民眾簡化版」或「臺中市招牌廣告設置許可申請書-政府機關簡化版」,下載列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