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本府100年11月30日府授都工字第10001798081號公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建築法及其子法之主管權限事項暨本府地政局113年5月14日中市地工字第11300195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 公告地點:本市南屯區公所、本市南區區公所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布欄。
二、 公告範圍及說明:「本市『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麻糍埔遺址及舊南屯溪文化景觀保存)案』、『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單元六、七)(大慶火車站附近)細部計畫(配合麻糍埔遺址及舊南屯溪文化景觀保存)案』(即本市大慶13期公辦市地重劃區)免申請指定(示)建築線地區範圍」(範圍如附圖)。
三、 本市上開都市計畫地區內之基地,面臨已公告上開開闢完成計畫道路路段者,增列為免申請建築線指定範圍,但臨接該等計畫道路之基地如另有臨接其他或新增尚未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配合市地重劃地區或區段徵收地區之增設道路、市區道路或現有巷道者,仍應依規申請指定建築線。
四、 土地界址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或承造人分別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