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大雅區公所(公告欄)、大雅區大雅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旨揭地號土地上現有排水溝予以保留維持現況暢通。
四、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
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大雅區公所(公告欄)、大雅區大雅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旨揭地號土地上現有排水溝予以保留維持現況暢通。
四、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