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某公寓大廈管委會A委託專業檢查人B建築師進行安全檢查,據此陳報之安全報告書,其建物簡圖無標示昇降設備,據此檢查結果合格;本案後續由都發局進行複查,發現現場有升降設備,但未取得昇降設備許可證,疑擅自增設繼續使用,後續如何處理?
風險評估:
- 造成傷亡事故:
國內建築物昇降設備、升降機因維護保養不當或未定期安全檢查致生傷亡事故頻傳,每年發生多起意外事故,釀成人員死傷慘劇,影響公共安全至鉅。
- 簽證不實,似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專業機構檢查人員,明知簽證有不實之事項,例如現場確實有未經許可使用之電梯,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假裝無電梯),有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疑慮。
- 主管建築機關承辦人員未確實審核,疑亦涉及圖利罪:
本案未經許可之電梯,為檢查人員B現場勘查得知資訊,B提供假資料供都發局審查,導致機關審核通過,唯此部分無法歸責於都發局審查人員,都發局人員不需負責;惟都發局於辦理後續複查,於複查現場發現後,需立即依照建築物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勒令停止使用,如此不會構成圖利罪;相反結果,如果都發局複查之同仁複查時,允許繼續使用,則構成圖利罪。
防治措施:
- 建立未使用昇降機公安申報文件之複查機制:
專業機構檢查人員如有簽證不實等情事,而承辦人員後續複查,仍未依據規定審查(例如電梯無許可證,未立即要求停用,仍允許繼續使用),將涉及公務員圖利罪等法規,故主管建築機關應建立未使用昇降機公安申報文件之複查機制並落實執行;專業機構檢查人員應善盡確實填寫檢查紀錄之義務並對其簽證負責,避免違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法規。
-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須抽檢一定比例以上之案件:
為避免民眾擅自私設昇降設備或使用未經許可之昇降設備致生公安意外,主管建築機關於未使用昇降機公安申報文件抽檢一定比例實地確認現場無昇降設備或已依規封閉。
- 昇降設備管理人須善盡善良管理之責:
管理人應注意昇降設備依法每月須委託專業廠商維護保養並製作維護保養紀錄,也應主動詢問廠商年度保養計畫,關切是否確實保養。另管理人也可請實際至大樓維護保養電梯的工作人員,出示是否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保養員本人與證照是否吻合,如有發現假冒或其他違反規定情事,可向地方政府舉發,經查明屬實者,將依建築法規定督責專業廠商立即改正,未改善者即勒令停止執行業務,並報請內政部廢止登記證,以維護市民公共安全。管理人也應注意電梯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須於屆滿前二個月內委託保養廠商申請安全檢查,未申領使用許可證者,主管機關將會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停止其設備使用,並可處新臺幣3仟至1萬5仟元罰鍰,得連續處罰。
參考法令:
- 建築物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3條:「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得使用。」
-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