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11月14日起,計滿30日。
二、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公告欄)暨西區忠明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 本案改道範圍應依本府建設局(本市養護工程處)及本府交通局審認同意之設計圖說面確實施作。
五、 本案申請人應依112年10月31日同意書、承諾書、切結書內容,應開闢符合道路設置規定之新設巷道供公眾通行(即完成完成「現有巷道改善方案」及「改道方案」),並提出經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交通局審查許可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准改道並核發廢道證明。
六、 現況倘仍有排水路,請保持水路暢通。
七、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