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第四季應辦理申報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包括D2至D5、F、G類組場所,申報期間分別如下:D2至D5類「休閒、文教類」應於今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完成申報; F類「衛生、福利、更生類」、G類「辦公、服務類」之場所,應於今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期間完成申報;其中辦公室(廳)(G-2類)、服務業場所(G-3類)規定樓地板面積總計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依規辦理申報。另D類組場所受理申報期間跨第3、4季,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呼籲所有權人、使用人第3季未申報者請把握時間提早完成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各類組別之申報頻率及期間列表,請詳見附表)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除了G-2、G-3類組樓地板面積總計未達500平方公尺免申報之外,其餘皆須依規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申報人應定期委託經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應將檢查結果向本局使管科申報。逾期未申報之場所,將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停止使用,甚至遭停止供水、供電處分,其罰則相當嚴重,特別呼籲申報人應配合辦理。另外使管科為求確實落實公共安全,對於申報合格之場所,將施行不定期抽查,民眾切勿心存僥倖,於逃生避難通道、安全梯間堆積雜物或將安全門上鎖,一旦經使管科查獲,將處以重罰勢必得不償失。民眾最關心的莫過於辦理檢查簽證的費用問題,由於涉及公平交易法的規定,目前並無統一收費標準,民眾可逕向各專業機構或人員詢價。經內政部認可的專業人員及機構名冊可至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查詢。
聯絡單位: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 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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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各類組別之申報頻率及期間列表:
類組 |
使用項目舉例 |
申報條件 樓地板面積㎡ |
申報 頻率 |
申報期間 |
D1 健身 休閒 |
1. 保齡球館、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除外)、公共浴室(包括溫泉泡湯池)、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等類似場所。 2.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提供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透過電腦連線擷取網路上資源或利用電腦功能以磁碟、光碟供人使用之場所)。 |
≧300 |
1年 |
7月 1 日
至
9月30日 |
<300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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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文教 設施 |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等類似場所。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及設施、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等類似場所。 |
≧500 |
2年 |
7月 1 日
至
12月31日 |
<500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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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國小 校舍 |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
≧3F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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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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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校舍 |
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
≧5F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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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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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補教 托育 |
1.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等類似場所。 2.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類似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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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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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醫療 照護 |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機構(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長期照顧機構(失智照顧型)等類似場所。 |
≧1500 |
1年 |
10月1日
至
12月31日 |
<1500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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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社會 福利 |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全日型住宿機構、日間服務機構、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 2.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 3.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
≧500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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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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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兒童 福利 |
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等類似場所。 |
≧500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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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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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戒護 場所 |
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勒戒所、監獄、看守所、感化院、觀護所、收容中心等類似場所。 |
≧500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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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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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 金融 證券 |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
≧500 |
2年 |
10月1日
至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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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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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 辦公 場所 |
1.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公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員工文康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未兼營提供電影攝影場(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其他用途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3.提供場地供人閱讀之下列場所: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2000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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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2000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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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 店鋪 診所 |
1.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健康中心、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牙體技術所、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等類似場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場所、日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等類似場所。 5.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
≧2000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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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2000 |
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