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計滿30日。
二、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公告欄)暨太平區東和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 本案廢道範圍現況溝渠部分將應保留(維持水路通行)使用。
五、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
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計滿30日。
二、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公告欄)暨太平區東和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 本案廢道範圍現況溝渠部分將應保留(維持水路通行)使用。
五、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