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內風景區、第二、三種遊憩區及宗教專用區(附)申請開發回饋公共設施用地計畫審查作業程序,說明如下:
一、依據103年4月25日府授都計字第1030067612號公告發布實施「擬定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8、9、18點及宗教專用區附帶條件規定辦理。
二、依前揭規定,旨揭使用分區之申請開發案須提供一定比例公共設施用地,考量公共設施回饋種類、區位、配置、綠化等事項,與基地內之量體配置、開放空間留設、車行動線及步道系統留設等具關連性,應妥為整體規劃設計。
三、請申請人按附圖申請流程及書件格式內容,檢附公共設施回饋計畫書併同大坑風景特定區景觀審議應審查事項,向本局申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