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計滿30日。
二、 公告地點:臺中市潭子區公所(公告欄)、潭子區潭陽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 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 廢道範圍內之現有排水溝應依現況保留並維持排水功能。
五、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
六、 本案後續由申請人自行拆除現有建物坐落地號:潭子區石牌段723地號,門牌號碼: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二段382號),並將鄰接潭興路二段之2筆地號(潭子區石牌段720、723地號)自主留設作為退縮地及法定空地檢討,不影響鄰地(門牌號碼: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二段374號,地號:潭子區石牌段719地號)之通採光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