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垃圾焚化廠副組長吳OO,擔任「○○垃圾焚化廠減速機及附件招標案」開標主持人時,明知因職務而得知上開採購案之「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予保密,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於最低價投標廠商之投標價低於核定底價70%,致須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80%案件之執行程序」宣布保留決標之際,不應公布底價,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底價,而洩漏底價予當時在場參與投標廠商代表等人知悉。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吳OO所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