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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分享17

○○市府○○垃圾焚化廠副組長吳OO擔任「○○垃圾焚化廠減速機及附件招標案開標主持人時明知因職務而得知上開採購案之「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3項之規定,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應予保密,係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於最低價投標廠商之投標價低於核定底價70%,致須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80%案件之執行程序」宣布保留決標之際不應公布底價竟疏未注意,當場宣布底價,而洩漏底價予當時在場參與投標廠商代表等人知悉。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吳OO所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過失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4-06
  • 發布日期: 2023-04-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