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緣民眾陳○○未經申請取得建造許可,擅自於其位於○○國家公園內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上之土地新建房屋,嗣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於勘查後函知陳民該建築物屬違章建築。被告鄞○○當時為該管理處約僱保育巡查員,原本其負責違章建築查報、認定與處分等業務,後續職務已經移交他人承辦,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協助承辦人辦理違建查報業務之職務上機會,向民眾陳○○誆稱伊會幫忙處理使其可以繼續施工等語,致陳○○誤以為被告鄞○○有審核違建應否拆除之權限,遂依其指示透過友人轉交新臺幣下同 7 萬元現金予被告 。
二、綜合研析:
本案被告辯稱係教導民眾如何依規定申請,收受財物僅係民眾餽贈以茲感念期否認對價關係及施用詐術以脫罪,惟經民眾證稱:因被告多次會勘均在場,且曾私下向伊做出ok手勢並表示可以繼續興建伊更進一步詢問要不要「包」,被告點頭等語均足使法院認定被告辯解與事實不符,被告自一開始即參與 查報違建之發動,再利用此職務上衍生之機會,並消極隱瞞其無決定拆除與否權限之行為,仍屬詐術行為之一種 故成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三、建議:
(一)負責違章建築查報、認定與處分等業務之承辦人員,應拒絕收受民眾所餽贈之財物。
(二)違章建築查報人員,於勘查時應避免做出使民眾誤以為餽贈財物,就可以不被拆除違建之手勢、肢體動作及口語等令人誤解之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