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西區區公所(公告欄)暨西區昇平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本案應依切結內容,於廢道後確實保留現有排水設施(道路側溝)道路側溝;且後續倘有工程施作等情事,應勿破壞側溝結構,並先知會本市養護工程處。
五、現況倘仍有排水路,請保持水路暢通。
六、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