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縣政府建管科蔡姓約僱人員連續6次收取賄款,放水公安檢查,2020年遭廉政署查獲,蔡員到案坦承犯行,並繳回不法所得10萬5000元,○○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蔡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行賄業者徒刑10月緩刑3年,須分別繳納公庫15萬、10萬元。
判決指出,蔡員負責承辦○○地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之審查作業,行賄業者則係某室內裝修企業行負責人,也是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公司聘任專業檢查人員,業者自2019年間起,多次交付1萬元至2萬元不等之賄款予蔡員,讓不合格案件申報通過,先後交付賄款6次,共計10萬5000元。
二、綜合研析:
(一)建築法規繁複,導致執行面無法有效落實,公安檢查專業技術人員與公務員沆瀣一氣,導致公安檢查機制徒具虛文,公共大眾生命財產安全備受威脅。
(二)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技術人員未能秉持職業道德,檢查簽證造假,刻意規避相關建築法規,有違專業檢查人之職責。
(三)公共安全檢查除由主管機關辦理例行性檢查,地方政府應組成聯合稽查小組辦理督導及無預警查核,及對於列管事項應持續追蹤、管考。
(四)除了仰賴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對於建築物合法使用及安全,與政府機關執行公共安全檢查外,應積極辦理法令宣導,使民眾能時時關心公安問題,提升防災意識,形成公私協力的夥伴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