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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業者竊取空白使用執照用紙自行偽印執照案

案例概述:

甲為代辦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之代辦業者,近幾個月來因投資股票失利,亟需大筆資金周轉,負責的建案客戶乙又催促其盡速幫忙申請使用執照。 某日甲至 A 政府洽公時,恰巧看見辦公室印表機留有已蓋好 A 政府關防、首長職名章之空白使用執照用紙,甲認為機會難得,於是將數張空白使用執照用紙帶回事務所,嗣後甲將客戶乙相關之使用執照應記載事項印於其上,並以電腦掃描方式將自己手邊其他建案使用執照上各頁蓋印之機關騎縫章、機關文書校對章套印後,交給客戶乙。經乙持甲偽造之使用執照至 A 政府申請副本時,遭承辦人員發現使用執照文號有誤,始事跡敗露。 本案甲涉犯刑法竊盜罪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拘役 20 日及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2 年,並應支付公庫新臺幣 10 萬元。

 

風險評估:

一、機關安全維護未落實

本案公務員雖無違法,惟因未落實文書保管,讓機關內部機敏資訊或資料外流,造成代辦業者有機可乘。

二、代辦業者知法犯法

不肖業者向民眾謊稱可代辦民宿、農舍等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並收取數萬元酬勞,卻給民眾偽造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知法犯法。

 

防治措施:

一、落實機關安全維護

重要文書責由專人保管,其取用應落實登錄管理,下班或離開座位應留意桌面及印表機有無遺落重要資料,個人抽屜亦應上鎖,避免印章遭有心人士盜蓋。

二、加強業務宣導

藉由業務宣導機會,提醒民眾勿信可疑代辦業者,並暢通民眾檢舉管道, 落實保護檢舉人身分,俾利提高檢舉意願,有效嚇阻不肖業者。

三、重要文書印發分流

為避免民眾有機會竊取機關套製空白文件並偽造文書,印製重要文書的機器設備由專人專用,並且區分印製人員與發放人員,防範不肖業者熟悉內部流程有機可乘。

 

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二、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三、刑法第 218 條偽造公印文罪。

四、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2
  • 發布日期: 2023-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