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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業者藉給付加班費要求公務員加速審照案

案情概述:

C 公司為廠房起造人,委由 B 公司興建廠房,B 公司負責人乙另委託代 辦業者甲向 A 市政府申辦建築物使用執照等業務。 甲為了讓 B 公司能順利履約並取得 C 公司之工程款,在 A 政府建管單位辦公室,向負責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審查業務之助理工程員丙表示願意 付加班費,請丙加班幫忙審件,惟遭丙當場拒絕;嗣甲再次於上開廠房使用執照申請通過前,利用陪同丙會勘其他建案之機會,當場欲交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予丙,請丙加速審查建築物使用執照,惟再度經丙當場拒絕。 經法院審理結果,甲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經判決處有期徒刑 2 月,褫奪公權 1 年,未扣案之現金 1 萬元沒收。

風險評估:

一、代辦業者行賄公務員之陋習

本案雖無公務員違法,惟部分代辦業者仍存有快單費之觀念,為求加速案件審查而向公務員行賄;或有代辦業者經常要求委託人給予負責審照之公務員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至 2 萬元不等之車馬費、驗收費等名目費用,易造成公務機關在民眾心中整體廉潔印象之損害,並使公務員 陷於貪瀆不法風險;倘若有公務員法治觀念不足或抱持僥倖心態,因而接受代辦業者各種名義之金錢或不當飲宴應酬,終將誤蹈法網。

二、民眾資訊不對稱

代辦業者及其他民眾無法即時知悉申辦案件處理進度,以及民眾或業者擔心案件耗時過久之緊張心態,進而萌生行賄意圖,並使部分貪圖私利之公務員有索取不法利益之空間。

防治措施:

一、審查數位化取代人工作業

代辦業者經常接觸審照人員,且善於疏通,惟現今科技時代,應運用數位化、大數據資訊來審查建築設計圖說,審照全面無紙化以降低審照人員接觸、熟識代辦業者、建築師或營造廠商之機會,規費數位代幣化以減少使用現金繳納規費,另審照人員與會勘人員分權分流,杜絕業者攀附關係以現金賄賂之機會。

二、建立機關透明化措施

於機關官網設置「建管業務便民服務資訊網」,公告相關標準作業流程、法令規章、申辦方式及相關表單等資訊,並提供民眾查詢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審查動態資訊,增加外部監督機制。

三、辦理廉政教育訓練及業者誠信宣導

將「廉潔觀念」納入各項員工教育訓練重點,並針對代辦業者辦理廉潔 誠信講座活動,藉由相關貪瀆判刑案例、廉政故事等資料分享或廉政倫理規範等法紀宣導,提供同仁及代辦業者參考借鏡,以強化知法守紀觀念。

四、制定內部控制並落實執行

針對申請及稽查案件之應備書件與所涉法令要件內容,機關可製成檢核表,提供承辦人員及主管人員檢核依據、登載作業及複核察查等,並建立通報標準作業程序,俾使公務員遵循且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積極任事、勇於承擔,避免行政怠惰、疏失或包庇情事發生。

參考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2
  • 發布日期: 2023-01-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