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甲係 A 建築師事務所之職員,主要辦理各類執照申請之代辦業務,近期因沉迷賭博而積欠不少賭債,又因家中長輩生病而負擔沉重醫療費用,急需用錢。 期間,業主乙不時詢問甲有關代辦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案件申請進度 ,甲遂心生歹念,明知重建計畫應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規定向 B 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並經重建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然甲卻自行以電腦合成假造機關章戳蓋印於文書上,使乙誤以為所申請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案件已通過審核,而交付新臺幣數十萬元為酬金。嗣後乙持甲偽造之公函至 B 政府申請建築執照時,遭承辦科科長 發現公函上章戳有異,經會簽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申請案件受理單位查證後, 甲的行為始遭識破而東窗事發。全案以甲涉犯刑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罪嫌起訴。
風險評估:
本案雖無公務員違法,惟因代辦業者為加速案件申請速度,以利後續建 、使照核發而便宜行事或買通公務員等情狀時有所聞,相關申請流程繁冗、 法規體系亦十分龐雜,造成代辦業者有機可乘。
防治措施:
一、加強業務宣導及暢通檢舉管道
藉由各類業務宣導機會或召開會議等時機,提醒民眾勿信可疑代辦業者;機關同仁則平時審核申請案件亦須提高警覺,如發現有違常跡象, 應主動積極進行查證,一旦發現確實不法即應依刑事訴訟法依法告發移送法辦;另對外應暢通檢舉管道,俾有效嚇阻不肖業者。
二、健全機關橫向聯繫機制
因建築管理各項申請程序繁冗,機關內部權責劃分詳細,民眾恐無法完全熟稔各項業務內容及專責窗口,如能針對機關內部單位建立橫向聯繫機制,將能有效提高案件申請效率,減少公文往返時間,並能機先防範書類偽造等情事發生。
三、善用審核表並執行案件稽查制度
機關針對民眾申請案件,可將所涉法令要件制訂審核表,供公務員檢核申請依據及登載處置,同仁平時審核申請案件亦須提高警覺,如有違常跡象,應主動積極進行查證並依規妥處;機關並應訂定合理稽查制度, 適時進行抽查、監督,提升機關審核文件之正確性。
四、強化建管業務行政透明措施
於機關網站上建置各執照申辦作業流程及天數之相關資訊,並適時公開辦理進度(審核退件之理由亦同),俾使申請人能即時線上查詢相關資訊,降低因揭露不足所產生之資訊落差,以杜絕不肖業者從中漁利, 或遭民眾誤認承辦人員有索賄意圖。
參考法令
一、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二、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三、刑法第 218 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四、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刑法第 339 之 4 條加重詐欺罪。
五、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