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某工作站課員黃○○遭人檢舉多次私用工作站公務汽車等情,案經該處政風室調查後,發現課員甲確實有前揭情事,明顯違反「事務管理手冊」宿舍及車輛管理之相關規定,復移請人事室召開考績會追究行政責任。
二、懲處(戒)情形:
黃○○於109年間,多次私用該工作站公務汽車,確實違反「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相關規定,經考績委員會決議,給予申誡二次之處分。(相關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18)
三、綜合研析:
(一)林務局工作站之公務車係提供人員執行公務之用,其自應依照「事務管理手冊」車輛管理規定進行使用。黃○○身為公務人員負有依法行事之義務,今非基於公務而使用,雖因情節輕微而受申誡處分,惟已於公務生涯中留下汙點。
(二) 黃○○私用公務車之行為僅設定輕微情節,但基於使用公務車之行為,等同亦有使用公務車內之汽油,該部分實有將汽油據為己有之意,如此恐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疑慮,切勿因小失大,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