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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分享10

一、案情概要:

○○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城鄉發展開發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之人員,辦理財產申報時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法務部審核認有申報不實情事,依本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裁罰新台幣6萬元。○○○指當時值承辦重大都市畫開發業務最繁忙時期,其因公忘私致逾三個工作天完成申報,並非不為申報,亦非無正當理由故意遲延申報。

二、建議處理方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每年定期申報期間長達2個月,業已考量公職人員處理業務繁忙之情形,而給予較為寬裕之申報期間,自難以「業務繁忙」資為未依規定申報之正當理由,故仍須依規按時申報。

三、111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期間自1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申報義務人應至「法務部公職人員申報網站」完成申報,已完成財產申報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2月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申報網站」完成申報作業,相關申報流程及操作說明已置於本局網站(路徑:首頁 > 資訊服務 > 廉政及消費保護宣導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2-28
  • 發布日期: 2022-12-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