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中市都管字第1110246516號
說明:
一、經實務案件分析本市建築物樣態情形,並考量H類組場所部份租賃形式屬性類似家庭式住宅,倘統一認定為宿舍場所,恐有矯枉過正情形,爰統一本市認定方式如下:
1. 樣態一: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者,歸屬為H-1類組(高密度使用集合住宅及住宅場所)。
2. 樣態二:總樓地板面積達500㎡以上,任一住宅單位(戶)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2至5個使用單元者,歸屬為H-2類組(集合住宅)。
3. 樣態三:總樓地板面積達500㎡以上,每一住宅單位(戶)即為1個使用單元者,並以走廊連通6間以上之住宅單元,歸屬為H-2類組(集合住宅)。
二、另針對建築物使用單元認定標準應符合實際常態使用情形,本市建築物使用單元認定原則如下:
1. 具有門扇及壁體圍封者即視為使用單元,且不因空間名稱或有無使用而予以免計。
2. 臥室或(居室)內之浴廁、更衣間等類似相連接空間視為 同一使用單元。
3. 個別面積小於10㎡之共同使用浴廁得免計入使用空間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