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公告欄)、北屯區仁和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現況如有溝渠,應先保留使用,且不得縮小其通洪斷面。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參考。
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10月19日起,計滿30日。
二、公告地點:臺中市北屯區公所(公告欄)、北屯區仁和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現況如有溝渠,應先保留使用,且不得縮小其通洪斷面。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