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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分享8

工程處段長收賄、承辦人偽造完工簽辦單


(一) 案情概要
被告羅○○係任職交通部公路總局○○南區工程處第
一工務段段長,緣「高鐵橋下道路工程第一標」工程緊
迫,由公共工程委員會邀請優良廠商 A 營造公司投標,
A 公司後以新臺幣(下同)8 億 9,600 萬元得標,其實際
負責人杜○○考量春節在即,應對業主及監造單位餽
贈禮金,俾利工程順利進行,又渠為避免送錢事實曝光,
遂以迂迴匯款方式擾亂金流,復透過他人提領 60 萬元
現金,分裝 2 袋欲分贈被告及監造廠商高○○○,嗣
透過該公司副總電約被告見面,於 94 年 2 月 4 日晚間
將裝有上開現金連同年節禮盒一併交付之,被告羅○
○因債務壓力沉重而予收受。
另被告辛○○為該工程處繼任之段長、被告曾○○係
上開工程案之承辦人、被告侯○○則係辛○○指派之
驗收人員,緣侯○○曾察覺尚有瀝青鋪設工程在施作
而不願為 A 公司完工與否背書,拒絕前往勘驗,後辛
○○及曾○○要求侯○○同意勘驗,並告知其所見「瀝
青鋪設工程非屬契約範圍應施作工項」,嗣後為圖迅速
結案,將「現勘確定已竣工」之不實事實登載於曾○○
職務上所掌管之簽辦單上,呈辛○○審核,足生損害於
高南處、公路總局對本案工程竣工日期審核之正確性。


(二) 調查起訴
案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接獲檢舉後,指揮○○市調
查處調查後移送該署檢察官起訴。


(三) 判決結果
本案經二審法院以被告羅○○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褫奪公權 3
年,犯罪所得 30 萬元。被告辛○○、曾○○及侯○○
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告辛○○減
為有期徒刑 9 月,被告曾○○減為有期徒刑 7 月、被
告侯○○減為有期徒刑 6 月,二人均緩刑 3 年。


(四) 適用法條
1.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務上之行
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
2. 刑法第 213 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行使
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
斷。」


(五) 綜合研析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本應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
政,本案當事人涉訟,實因個人積欠債務,終無法抵抗
金錢誘惑,收受賄賂而身陷牢獄之災;其他人員則因工
程完工之壓力,不能堅持立場,在工程尚未竣工,迫於
長官要求,偽造公文書予以通過勘驗,誤觸法網,實在
可惜。此等案例足堪為執行公務之人員引以為戒。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5
  • 發布日期: 2022-08-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