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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域計畫委員會第12次審查會議紀錄

第1 案:「變更 富御里山多元生態社區開發計畫(第 2 次變更) 」
決議:
一、 本案變更原許可附款規定第一期基礎工程時程及分期分區計畫,因開發過程受新冠疫情、營建工程缺工及缺料等影響,本府同意第一期基礎工程延長 4 年,將東側社區中心由第 2 期調整至第 1 期,以期整體規劃及施工。另本案施工期間所造成環境衝擊及影響,請依相關法規規定檢討,並納入開發計畫書。

二、 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前段規定:「於收受開發許可通知之日起 10 年內,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以外可建築用地使用執照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營運(業)之文件。」,請申請人依規定及核准開發計畫期程,加速辦理。

三、 案係住宅社區開發案件,後續申請人依民法及相關規定,將不動產轉由第三方(自然人或法人)取得其權利、義務,法定開發計畫所需負擔義務內容應概括承受,並納入買賣契約、社區規約等必要相關文件,俾利第三方確依開發計畫執行。

四、 案請申請人依出席委員及各機關審查意見修正,及提供後續執行計畫並納入變更開發計畫書中,須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權責。
(二) 公共基金來源:屬申請建築執照範圍內,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規定,並依原許可開發計畫書中社區興建工程造價估算;非屬需申請建築執照範圍內者,亦應編列管理維護基金,參照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管理維護基金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府核定重劃區重劃工程費用之 5% 。」,爰原許可開發計畫書中財務計畫所列整地水土保持工程費、公共設備工程費及景觀植栽工程費與公共設施興建費,請依上開自治條 例計算方式設置管理維護基金。
(三) 上述基金之支用範圍及提撥方式。
(四) 管理委員會成立方式及時間。
以上意見請申請人補正,於 3 個月內送本府都市發展局,經查核無誤後,核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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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2
  • 發布日期: 2022-08-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