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資訊服務 > 廉政及消費保護宣導 > 企業服務廉政平台 > 防貪指引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代辦業者偽造不實照片申請使用執照案

故事緣起

按建築法、A 政府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 A 政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要點
等規定,起造人會同監造人向建管科申請建築工程施工階段辦理基礎、配筋
、鋼筋及屋架等必須勘驗部分時,需覈實辦理勘驗,並製作相關勘驗紀錄,
且需勘驗合格後,始得由起造人繼續施工;另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
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經主管機關查驗建築工程主要構造、室
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始得發給使用執照。


代辦業者甲受 B 公司委託,辦理 B 公司位於 A 轄區某地號土地起造之
建築物使用執照申請,為使該建案於取得使照後能進行後續二次施工,甲明
知該建物竣工時,建物臨路之 1 樓頂設計鏤空處及建物間之 2 樓露臺預留
大量鋼筋(作為增建,即「二工」違建使用),竟指示其助手乙以電腦合成
方式將上述預留之鋼筋抹去,重新後製照片,並將所後製之照片黏貼於申請
使用執照之文件資料。甲明知竣工照片不實卻仍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並彙整相關資料向 A 政府申請使用執照。


另為使該建物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甲利用搭載 A 政府承辦人丙前往
工地竣工查驗機會,在車內以卷宗夾帶現金之方式,將新臺幣(下同)2 萬
元賄款交付予丙,並請丙配合登載竣工查驗合格,囑其勿記載缺失俾利取得
使用執照,俟丙發現賄款驚覺有異後,即向 A 政府政風單位報備並送交該
賄款。


案經法院判決甲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第 1 項之行求賄賂罪,論罪科刑。

 

風險評估

一、不肖建商漠視法令禁止規定,心存僥倖

部分建商為二次施工以增加銷售坪數獲利,會使用假照片蒙騙或行賄等不法手段,期待承辦人員配合虛偽現場查驗或逕依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後,即核發使用執照,漠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廉潔觀念式微

公務員應秉持專業,依法執行職務,惟若受外力影響,未能堅持自身操守,拒收不正利益餽贈,將可能依業者所請配合濫發執照,進而損害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與公正性之信賴。

三、行政怠惰便宜行事

承辦人員於使用執照審核流程,可能囿於代辦業者動之以情或衡酌長 期往來私交因素,造成過於信任代辦業者而未能落實業務上應盡之職責,有行政怠惰便宜情事,致遭蒙騙。

防治措施

一、辦理企業誠信論壇

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執行具體策略之一,藉由舉辦意見交流論壇,建立公、私部門的溝通管
道,傳達企業應誠信治理,方能永續經營之理念,讓企業認知貪污會造
成經營成本增加,進而不從事貪腐不法行為。


二、落實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如遇請託關說事件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 3 日
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本案例公務員拒絕收賄之行為,並適時反
映狀況舉發不法,殊為可貴,足堪楷模,機關可適時提列為「廉潔楷模」,
公開表揚,以收激濁揚清之效。


三、推動公開透明機制

於相關機關及建築師公會等網站公告標準作業流程、法令規章、申辦方式及使用表單等相關資訊,並建置「建管便民服務資訊網」或「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進度查詢系統」等 e 化便民措施,藉外部監督機制,消除快單費、不當關說及人為干預等黑箱作業。

四、落實職務輪調及督導機制

機關受理使用執照申請案件,應依規定派員至現場查驗,查驗作業建議
由二人同行,以相互輔助監督,並減少遭不當請託關說機會;單位主管
亦應落實審核,必要時可隨同督導或抽查,承辦人則應將抽驗項目放樣
拍照或錄影存證,並妥善保管,俾作為複核之依據。

參考法令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4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

二、刑法第 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14
  • 發布日期: 2022-07-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