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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案例分享6

監造規劃師利用監工機會索賄

(一) 案情概要

緣○○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於 100 年 10 月間辦理「捷運 ○○縣區段標工程」,由該局規劃師即被告陳○○負責 子標之現場監造,因而結識廠商人員江○○。被告陳○ ○因欠缺手機,並得知江○○與手機業者熟識,思忖其擔任監造掌控工程申報查驗,有助廠商施工進度的開展,爰於 103 年 4 月、104 年 11 月及 105 年 1 月間 3 度提供不同手機廠牌型號,以暗示江○○贈與之,江○ ○均依約交付手機且未索取款項,以此行賄。

(二) 調查起訴

全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地方 檢察署偵查起訴。 

(三) 適用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務上行為收賄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四) 綜合研析

被告陳○○雖未言明,而以默示手法索賄,形式上觀之似僅係隨口閒聊,詢問是否有熟識手機業者可以提供便宜價格手機,並指定特定廠牌型號,實則暗示江○○倘無償贈與,即優先查驗該公司所涉之工項,江○○於當下已間接推知被告陳○○索賄真意。故索賄方式不以明示為限,僅需雙方主觀上所冀求者間具對價關係合致即為已足。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30
  • 發布日期: 2022-06-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