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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身分關係揭露義務之違反態樣

案例1 關係未揭露,透明打折扣

娜美係機關會計主任,娜美哥哥魯夫經營印刷公司。平時閒談中,魯夫知悉機關為行銷宣傳機關政策,每年年底都會公開委託廠商印製1萬份海賊王月曆發送各界。魯夫想說公司印刷技術一流,因此在機關以公告程序辦理月曆印刷採購案招標時,魯夫的印刷公司也參與投標,卻未注意到「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中所載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規定,未主動表明其與娜美的身分關係,也沒有在投標時交付「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本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規定,依第18條第3項規定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案例2 機關漏公告,遭罰真糊塗

布奇是市政府農業局局長,他的媳婦安妮則在陽光農會擔任總幹事,由於每年的農民節,陽光農會都會定期舉辦「社會各界慶祝農民節大會」,來彰顯以農立國、農業的重要性,陽光農會為將慶祝活動辦好,相關經費也會向市政府農業局申請補助,市政府相關補助申請法令及方式等詳細內容,均會公布在農業局官方網站,只要符合規定的 資格皆可向該局申請補助,因此陽光農會就依據上述公告申請方式,向市政府農業局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文件中將安妮為布奇媳婦,且擔任總幹事等部分,明確填載於身分揭露表中。後來農業局順利核發補助經費給陽光農會,農民節大會慶祝活動也十分成功,但補助成立後農業局卻漏未將身分揭露表公告於網站上,違反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依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得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6-30
  • 發布日期: 2022-06-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