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計滿30日。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霧峰區公所(公告欄)暨本堂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廢道後應不得影響周邊通行使用。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