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變更太平區坪林森林滯洪公園開發計畫(運動中心區)第2次變更案」
決議:
(一) 本案原則通過,除出席委員及機關代表意見外,餘依專案小組意見辦理。
(二) 考量基地衍生區外尖峰小時交通量(PHV值),經重新評估較原計畫交通影響量下降,爰本次變更後無須重複繳交聯外道路開發影響費。 惟本案修正後PHV值,請再由本府交通局查核確認。
(三) 案請申請人依出席委員及各機關審查意見修正,於文到次日起算,3個月內送本府都市發展局,經查核確認無誤後,核發許可;倘補正不完全,必要時可再提本市區域計畫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