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計滿30日。
二、 公告地點: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公告欄)、南區西川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 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 廢道範圍內之現有排水溝應依現況保留並維持排水暢通。
五、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
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計滿30日。
二、 公告地點: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公告欄)、南區西川里辦公處(公告欄)、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及廢道現場。
三、 廢道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 廢道範圍內之現有排水溝應依現況保留並維持排水暢通。
五、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相關證明書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道准否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