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緣起
乙、丙、丁分別為G政府建管機關負責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核發、更正及補發等業務之承辦人、科長及簡任技正,甲係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之代辦業者,為使相關申請案件進行順遂,平日時常招待乙、丙、丁吃喝玩樂。
某日H公司為求其建造執照能順利核發,爰委託甲向G政府代辦建造執照申請作業,惟該案於對圖前資料未齊備即遭退件,甲於是致電請託乙,請乙審查非其承辦轄區之H公司之建造執照,在乙配合加速審照下,H公司順利取得建造執照,甲事後請乙喝花酒及性招待做為後謝。又I公司委任甲代辦使用執照申領,甲認為丙能加快使用執照申辦進度,乃招待丙吃飯、喝花酒及性招待,並於事後加快審照迅速核章,係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
另甲又代辦J公司之變更使用執照案,G政府建管機關簡任技正丁本無決行變更使用執照案件之職權,惟丁為答謝甲平日招待飲宴應酬,竟利用某日代理該機關專門委員可決行變更使用執照案件之機會,要求甲面談後,隨即配合決行J公司之變更使用執照案。
全案最終以甲犯交付賄賂罪遭法院判刑2年,乙、丙、丁分別收受甲不正利益相當新臺幣10萬元、1萬元、5萬元,觸犯收受賄賂罪,遭法院分別判處7年、1年、2年6個月刑期及褫奪公權4年、1年、2年,併科處罰金各30萬。
風險評估
一、代辦業者長期於機關洽公,容易與承辦人員建立特殊情感
二、審照人員濫用職權
三、內控機制失靈
四、承辦人員法治觀念不足及僥倖心態
五、缺乏外部監督機制
防治措施
一、加速數位審查、審照措施
二、完善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三、引進外部監督強化行政透明
四、加強法治教育及情境訓練
五、辦理建築從業人員企業誠信倫理論壇
六、建立代辦業者及審照人員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