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廠商於交易⾏為前表明其⾝分關係,如依其揭露內容明顯可識別該廠商非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機關於交易⾏為成立後,是否應公開其⾝分關係?
【函釋】(法務部廉政署108年9⽉10⽇廉利字第10800059410號函)
- 機關依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據實表明⾝分關係」,應以該投標廠商具⾝分關係且已主動據實表明為前提。如機關於交易⾏為前,依其揭露表內容明顯可識別投標廠商非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例如於公職人員之二親等親屬稱謂填寫「伯⺟」),縱投標廠商提供顯非正確之⾝分關係揭露表,機關亦無須於交易⾏為成立後,主動公開⾝分關係。
- 投標廠商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負之據實表明⾝分義務,為其本⾝之法定義務,採購機關尚無庸實質審查投標廠商之揭露是否為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