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 公告期間:自民國111年5月11日起,計滿30日。
-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公告欄)暨寶山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 現況倘仍有排水路,仍請保持水路暢通。
- 五權西路三段與文山南巷路口地上式消防栓為此使用,應予保留。
-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
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