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資訊服務 > 廉政及消費保護宣導 > 企業服務廉政平台 > 陽光法案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交易或補助行為規範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罰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

違反第14條第1項交易或補助行為禁止規定→依其補助或交易金額級距處罰鍰。

違反第14條第2項揭露義務→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5-04
  • 發布日期: 2022-05-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