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之餽贈,
如何處理?
處理方式
1.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
簽報。
2.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簽報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至政風機構之後
續處理, 依據本規範第 5 點第 2 項、第 12 點辦理。
3.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
逕為收受,無須知會或簽報。
受贈財物與收受賄賂之區別?
一. 賄賂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所買通,而雙方相互間有對價關係而言,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則該財物即非賄賂而 為一般餽贈。區別如下:
1、以他人有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為前提。
2、公務員之職務行為與賄賂或不正利益有 一定對價關係。
二. 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視職務之行為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的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雙方具有對價關係,縱使假借餽贈、 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給付,均難謂與職務無關,事前或事後給付,均構成賄賂。
三. 受贈財物之違反為行政責任,收受賄賂則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