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 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26日至民國110年12月27日止,期滿30日。
-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公告欄)暨永定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 申請人自行切結:於174地號土地上之現有巷道北側路邊現有排水設施均予以保留,不做任何變動。
- 本案廢道後,原有側溝有相關垃圾淤積及淹水等相關情事,應由廢道申請人本權責處理後續該側溝之相關問題。
- 現況倘仍有排水路,仍請保持水路暢通。
- 廢道後應不得影響周邊住戶通行,並應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案」「排水道用地」(管制內容由本府水利局認定)及「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