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 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至民國110年11月1日止,期滿30日。
-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公告欄)暨新光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 現況如有溝渠仍請保留使用,且不得任意縮減排水斷面。
- 廢道後應不得影響周邊住戶通行,並應符合「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