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 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6月11日至民國110年7月11日止,計滿30日。
-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公告欄)暨宜欣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 為避免影響排水,仍請於廢道時併同辦理自費側溝遷移至都市計畫道路範圍或保留原排水功能(請保留現有排水系統或維持原有排水功能)。
- 依申請人切結文件:本案應於廢道核准前完成申辦廢(改)溝案件作業(至本府養護工程處或本市太平區公所申辦)。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