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申請程序,倘於案件有效期限內有重新申領之需要,得檢附原核准書件及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非都市土地另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現況相片,並填具申請書,於有效期限內得向本局重新申領,並以一次為限(展延日期由收件日起算六個月)。經本局確認申請人、地籍、地形(含地物)、發布之都市計畫及樁位座標點未有變更後,得重新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