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4月26日至民國110年5月26日止,期滿30日。
二、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公所(公告欄)暨楓樹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四、 現況倘仍有排水路,仍請保持水路暢通。
五、 廢道後應不得影響周邊住戶通行,並應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楓樹里地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之第2-2種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六、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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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南屯區楓樹段445地號部分土地上現有巷道廢止案,徵求異議。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4-22
- 發布日期: 2021-04-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