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
公告事項:
- 公告期間:自民國110年4月19日至民國110年5月19日止,期滿30日。
- 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中區區公所(公告欄)暨大墩里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 公告範圍:詳廢道公告圖。
- 廢道後應不得影響周邊住戶通行,並應符合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範圍內之「第一種商業區(註5:俟繳納回饋金或捐獻比例之土地後始得做為商業區使用)」、「第二種商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名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