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執行「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業」場所類組實務認定方式乙案
發文日期:109年3月2日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3月2日中市都管字第1090034855號函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2月12日府授衛食產字第1090018058號函會議紀錄辦理。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一及第2項附表二規定:
(一)B-1使用組別定義為「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按摩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
(二)G-3使用類組定義為「供一般門診、零售、日常服務之場所」,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
三、本局參酌內政部(內政部100年12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10874號函)及臺北市標準(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2年1月16日北市授建字第10263922800號函)研析及本局辦理慣例,訂定本市「傳統整復推拿、按摩業」場所建築物用途類組之實務操作認定方式如下:
(一)B1類組: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成包廂型式,且包廂出入口設有門扇者。
(二)G3類組:
1、營業範圍採開放式無隔間,或僅以拉簾、布幕區隔者。
2、營業範圍以固定隔屏或分間牆加以區隔,但各居室出入口未設置門扇者(得設置垂簾或布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