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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場所-共用部分違規事項聲明書

一、本表供公安申報標準檢查人申報時專用,於109121日起實施啟用。

 

二、訂定緣由:本市現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營業場所倘屬一幢多戶,對於營業範圍外之「共用部分」違規未必能全面檢查,為顧及營業場所之「共用部分」公共安全,於上開申報制度上增訂「共用部分違規事項聲明書」之通報機制,彌補現有機制上的不足,供「標準檢查員」於辦理公安申報發現有公安疑慮情形時,可填寫聲明書向本局通報,以利精進本市場所公共安全。

 

二、通報機制係針對「共用部分有涉建築物公共安全疑慮」之申報案件,可分為以下兩種通報類型:

()通報類型一:屬簽證項目「通報改善」

例舉情形:

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B-1類組使用者,應依規定檢討屋頂避難平台,惟屋頂避難平台係為共用部分,倘有堆放雜物或增建違章建築等違規事項,申報人無法自行改善。

執行方式:

因需改善項目屬法規應檢討簽證項目,而非屬申報人權利範圍,即共用部分申報人無法自行改善,經檢討不合格,應提具改善計畫書,此時可填報聲明書,並檢附相關照片及位置標示圖併同申報資料上傳公安申報系統,由本局受理公安申報案件審查時,視違規情節本權責辦理,並「強制」要求限期改善完成逾期開罰,並俟改善完成後由本局通知申報人缺失項目已改善應再行申報。

()通報類型二:非屬簽證項目「通報檢查」

例舉情形:

建築物用途為H-2類組使用者,毋須檢討屋頂避難平台,惟該場所屋頂避難平台有堆放雜物或增建違章建築等違規事項,檢查員認恐有影響申報範圍公共安全。

執行方式:

場所雖經檢討簽證合格,惟標準檢查員認有危險因子但非屬法規應檢討簽證項目,可填報聲明書,並檢附相關照片及位置標示圖併同申報資料上傳系統,由本局受理公安申報案件審查時,視違規情節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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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宣導活動,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30
  • 發布日期: 2020-11-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