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中市都企字第10902642271號
附件:
主旨:「變更梨山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梨山地區、新佳陽地區)(第四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74次會議審議決議再公開展覽)案」自109年11月13日起公開展覽30天。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二、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8月11日第974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公告內容:計畫書、圖各1份。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本府公告欄(臺灣大道市政大樓)(不含附件,計畫書圖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提供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山城服務中心及本市和平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三、公開展覽期間:自109年11月13日起30天。
四、公開說明會時間與地點:109年11月27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本市和平區公所3樓會議室。
五、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8月11日第974次會議審決,依會議決議:「有關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 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六、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案如有相關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單位)、聯絡地址、建議事項、變更位置、理由及檢附地籍圖說等資料1式3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表示意見,據以彙整提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