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及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現有巷道廢道改道處理原則第9點規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109年5月18日至民國109年6月17日止,期滿30日。
二、公告圖說地點: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公告欄)、梧棲區福德里辦公處(公告欄)、廢道現場及本局都計測量工程科(公告欄)。
三、公告範圍:詳廢改道公告圖。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異議理由及相關書(證)件及權利關係,向本局提出異議,供作廢止准否之參考。
五、旨案倘有供公眾使用之排水設施,應先予以保留使用,且不得束縮其通水斷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