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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業的衝擊, 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紓困及振興措施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營建業的衝擊,有關建築期限之延長,請依下列紓困及振興措施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依《建築法》第53條第3項及《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物於109年1月23日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市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造執照至109年1月22日仍為有效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之規定,得申請展期1年,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期限2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二、依前開規定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亦不限於已依法展期者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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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都市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05-11
  • 發布日期: 2020-05-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點閱次數: 2370